如果在开庭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经承办法官允许的,则可由法院另外择期开庭。 2、如果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则法院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现行法律对当事人不在场有着较详细的解释。如当事人或被告有正当理由、临时申请回避等理由法院予以延期开庭处理。但被告如接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做去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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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原告不出庭的,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首先原告应当出庭,原告不出庭的,会被认定为撤诉进行处理。如果是被告一方不出庭的,那么法院会按照缺席进行审理,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但是法庭最终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还是要围绕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如果认定双方感情关系已经破裂,即使被告不出庭,也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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