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二)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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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应注意以下七个风险控制点:业务往来不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享受税收协议优惠待遇受益于所有人身份;忽视合同备案和同期数据准备义务;股息分配忘记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贷款担保;股权转让不按公允价值交易;间接股权转让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损失;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3.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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