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税费的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2.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现行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增值税政策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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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出租土地使用权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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