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程序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意味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通过相关决议。问题是,这样通过的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意味着少数股东可以否定或剥夺多数股东或大股东的表决权。如果无效,是否又等于变相否定了公司法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小股东的救济权利呢 (2)关于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是否有权参加股东会议 对根本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完全抽逃出资的股东,解除其股东资格,无疑是一项大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这一规定,似乎需要通知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如果不通知,该股东是否可以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而提出无效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股东参加了股东会会议,其是否有表决权 (3)股东会会议作出的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是否需要送达该股东 如果将被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没有通知其参加股东会或缺席股东会,那么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否应当送达该股东呢如果送达,以什么方式送达送达后,该股东是否拥有司法救济权如果不送达,该股东如何知道自己已被解除股东资格呢尽管司法解释三作出了“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但这仅仅是对实体权的规定,并没有在程序上作出规定。
针对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程序问题(一)股东资格解除的程序和条件,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由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首先应当符合三个要件: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哪些呢?从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看,解除股东资格除了一般条件与法律关系外,其具体的适用条件是:第一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第三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