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针对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利且后果严重的情形和以非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后果严重的情形。具体而言,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非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隐私权、死者人格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导致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1、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