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岗位工作两个月后,领导说出于对我身体的保护,把我调至公司另一站点。此时公司体制改革已完成,我却在新厂工作到2009年10月15日时,公司突然提出让我离厂,并答应补偿我一个半月工资。我觉得这样极不合理合法,而且也不公平?请问:我该走哪些程序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对于目前我的身体状况,我能否获得一些补偿呢?假如可以索赔,我大概索赔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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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员工发生“工伤”的,其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得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属于聘用单位失责的,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退休人员工伤赔偿标准需要分情况确定: 1、如果退休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在受到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 2、如果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但接受用人单位返聘并且用人单位已经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其受到工伤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进行赔偿。 3、如果退休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招用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受到工伤后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但因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费用,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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