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基金支付) 标准:实报实销。 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基金支付 标准:统筹地区以内每人每天20元。统筹地区以外没人每天35元。住院天数以住院费票据上的时间为准。统筹地区的确定:只有经过社保局同意需到省外治疗才算统筹地区以外。 3、交通费(基金支付) 标准: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15元:火车、飞机费用:实报实销。 条件:需经社保局同意需到外地就医的工伤职工才可以领取。 4、食宿费(基金支付) 标准: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条件:经社保局同意需到外地就医的工伤职工才可以领取。 5、康复性治疗费用(基金支付) 标准:实报实销。 条件:需劳动局审批同意康复治疗并到社保局指定的康复机构治疗。 6、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基金支付) 条件:需劳动局认定并到社保局指定辅助器具安装机构安装。 7、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单位承担) 标准:原待遇不变条件: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多可延长至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 8、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护理费(单位承担) 标准: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或经职工同意按本单位上一年度一人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护理费。 条件:发生工伤后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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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后,单位在30日内申请工伤鉴定,鉴定结果得知后向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按照标准计算赔偿额。得到最终结果后,如果单位投了工伤保险,应当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付,工伤保险机构根据标准发放工伤待遇。
保险范围: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的标准由各个等级来确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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