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公司让你挂名,是你代持了某个股东的股份吧。很多人都搞不明白这个问题,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公司在一般情况下自己是没有自己的股份的,所以怎么会是公司让你代持股份呢,而是某个股东让你代持他的股份。 就这么简单一看,你是显名股东,而别人是隐名股东,你不具有股东资格。 但是,实践中这种代持,有些都没有代持协议,那也可以说你就是股东,你说你没有出资,尤其是在前几年,工商登记是需要验资的,只是别人把钱打入你的卡里面了,然后你的卡再把钱打入公司的账户,这不就是你出资了吗? 如果没有代持协议,让你代持的股东也说不清楚往你卡里打钱的性质,而你又希望自己是股东,那就很难说清楚你是不是股东了。这要综合情况来看了。公司法有个专门的案由叫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各种情况多了去了,你提供的情况太少,不好做结论性回答。 你可以将情况说清楚一些,给我私信,我再回答你的问题。
针对隐名股东显名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已经真正出资。隐名出资人向公司主张股权的,必须首先证明其有出资行为,出资行为是其取得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的内心真意的外在表示。 2、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成为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半数以上股东明确作出承认或者同意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
1、达成显名的合意,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达成显名的合意,此时的法律评价为双方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依据法理,代持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范畴,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涉及第三人,且代持协议仅仅能证明股权的实际出资情况,而显名化的法律效果换一个理解即为公司进行股东变更,实质即为股权转让,故此时需要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行使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即当满足了合法有效代持协议和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外,还需要行使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 双方内部形成合意,根据商法外观主义,还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真正显名,此时依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还必须符合股转流程,即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和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要件,此时由显名股东将股权以转让的形式转让给隐名股东,从而达到股东的变更。 3、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满足第 1、2的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通过章程修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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