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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物业公司可以向原业主追缴物业费吗?

2022-11-09 1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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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9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物业与新业主之间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原业主欠缴的费用,物业应向原业主主张,新业主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物业公司现向新业主追缴欠费没有法律规定。 至于中介,如果原来的中介合同做了约定,中介就按约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中介就不承担。如果中介故意隐瞒欠费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买房人利益,中介应退还中介费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新业主购买这套房子之前,并没有享受这家物业公司的服务。原业主享受物业服务欠的费用,物业公司理应向原业主催缴。 原业主搬出该小区时,物业公司应向其核实其物业费等费用是否已经结清,这是物业公司的职责所在。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让原业主在欠费的情况下“脱身”了。物业公司应该向原业主催缴欠费。现实中,有些物业也遇到类似的情况,就是欠费的业主搬走了,物业根本找不到人,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新业主可以帮助物业公司寻找原业主催缴欠费,但是没有义务垫付费用。物业费是基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费用,物业公司不应该把原业主的欠费转嫁到新业主身上。 自过户之日起房间归现房主了,之后的物业费由现任房主承担!这个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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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业主缴费后物业公司易主,业主不用再缴纳物业费。物业更换是不影响业主服务的,如果之前交了物业,现在的物业再要求缴纳物业费的,可以拒绝。关于这部分物业费应有原先的物业公司和现在的物业公司进行协商。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首先,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对外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收益用于小区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基金。 其次,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的所有权与小区业主的专用权可能会发生矛盾,开发公司认为既然小区内业主不购买特定的停车位,作为所有权人便有权对外出售多余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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