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退工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不再派遣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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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关系当中被用人单位给退回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如果认为被派遣的员工根本就无法完成当前的工作,可以直接退回,甚至追究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而被派遣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才是劳动关系,只有被劳务派遣单位非法辞退才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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