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探亲假可以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分开休也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休完。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3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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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探亲人员填写请假条; (2)所在部门签署意见; (3)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 (4)探亲路费在假期后两周内到人事处审核; (5)财务处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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