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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不良行为承担范围有哪些

2023-04-04 11: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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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4 回复

专业分析:

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以虚假广告、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导受教育者;(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三)降低教学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四)以不正当手段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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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有关行为规范,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对社会、他人和本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并且由青少年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违反社会规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别。程度上的差别又可能改变行为的性质,使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理由家庭或学校的干预扩大到司法机关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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