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审查部门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受理部门制作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同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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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以下情况下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2、没有使用中文的; 3、各类申请文件没有按照规定打印、印刷、书写、附图没有按照绘制图形的要求绘制的; 4、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用阿拉伯数字编顺序号的; 5、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 6、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7、专利申请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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