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审查部门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受理部门制作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同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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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有: 1.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的理由。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2.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这是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遇到最多的一种情形。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 6、距上一次判决不予离婚不满6个月又起诉离婚的。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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