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加强人们对探视权的认识,告知人们特别是离婚双方探视权不仅是离异父母与子女的一项权利,同时还是离异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正确的行使权探视权,才能确保对子女健康的成长。因此,只在判决书中抽象强调如何处理,如果探视对象拒不接受探视,法官又不可能强制将孩子交给要求探视的一方,“人情”和“法律”在这里遭遇了尴尬的一幕。 因此可以说,离异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宽容和理解,探视权的具体行使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合情、合理的方式。除非一方能够举证出另一方有精神病、虐待狂或者是传染病,法律才能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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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行使探视权,需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来进行。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律代理人。探视的方式和时间一般是离婚时父母约定的。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离婚时双方应就子女探视事宜进行协商,并对探视方式和时间作出具体、详细的安排。
具体的探视方式和内容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可以不只是看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子女接到家中,吃饭聊天甚至留宿,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探视权是指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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