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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可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9、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进行责任认定。 (三)处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四)赔偿调解。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处理不当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投诉,或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起书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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