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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可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9、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进行责任认定。 (三)处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四)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交警不处理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交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在经过勘验、检查以及调查后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不处理交通事故的,属于不作为的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以及相应的调查。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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