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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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有效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 2、仲裁事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法律依据。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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