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试图通过法院的干预来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最终执行清算行为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为辅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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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持股要求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在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或者其他原因时,为保护公司利益,追究公司成员的责任或者实现公司成员的权利,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成员通过诉讼享有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向公司或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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