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试图通过法院的干预来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最终执行清算行为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为辅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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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因为特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但并不是任何股东都能提出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并且具有法定的司法解散事由。
一般来说,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核心原因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遇到下列事由之一的,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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