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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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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