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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

2022-01-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盟辖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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