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您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第12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第21条规定:“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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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司法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执行,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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