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劳动仲裁时,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福利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 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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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的,需要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和相应的证据材料。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仲裁期间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就业,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在仲裁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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