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局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传递的信件、邮包、汇款、报刊及其他印刷品。本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履行自己职责应当按照规定投递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但如果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则可能会因为牵连行为而构成他罪。三是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须是邮政工作人员,但虽在邮政部门工作,既不是管理人员也不是与邮件相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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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立案标准应为: 1、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3、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既遂一般判刑如下: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遭受重大损失,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要求是邮政工作人员; 主观上对于结果的发生持过失但是对于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却为故意; 本罪为实害犯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并非只要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就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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