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因垫付医疗费用问题经常产生很大的纠纷,情况也是错综复杂,根据办案经验和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以下因为医疗费产生的问题: 1、肇事方从事发后就玩消失,拒绝垫付任何费用。 2、肇事方垫付简单抢救费后玩消失,拒绝支付受伤者任何后期治疗费。 3、肇事方对受伤者全额出资治疗。 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有人员受伤,抢救、治疗伤者肯定是此时事故首当其冲应当进行的事情,但很多肇事司机会考虑,他到底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多少责任,而此时交警部门还没有做出责任划分,所以不愿意垫付医疗费用或者只垫付少量的抢救费用。 这时通常会将交强险范围内的10000.0元通过保险公司划拨到医疗机构,但往往对于构成伤残的伤者治疗费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肇事司机能急事垫付医疗费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但的确也有个别伤者因肇事司机垫付足额费用,致使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后自己多出的费用无法要回,照成垫付方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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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作为损失的项目之一,应当纳入总的损害数额中一并计算。例如交强险的死亡伤残限额11万中,就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残疾赔偿金等。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行人时,由交强险先行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不足的,才涉及各方对剩余损失的分担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医疗费的承担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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