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条有关恶意欠薪的内容,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恶意欠薪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如果行为人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逃跑和藏匿,通过隐匿、销毁、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手段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并且拒不支付一个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价值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劳动报酬;十个以上劳动者价值三万元到十万元以上的劳动报酬。那么,该行为就属于恶意欠薪。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