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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房变更承租人有哪些规定

2022-03-15 08: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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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5 回复

专业分析: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 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08]818号)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实维护公有住房租赁 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489号)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规定补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 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 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时,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过户意见,并承诺保证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对上述意见和承诺进行声明公证(声明书见附件)后,可以申请过户。 附件:公有住房承租声明书(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2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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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张丽珍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的规定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迁出,与原房客必须是同一户籍,是原房客的家庭成员,以及跟原房客住了两年以上的。承租人没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变更的需要准备材料有,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印章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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