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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前提是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为此种侵权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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