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物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事务应征求全体合伙人意见;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3.大股东带上公章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对方对于大股东没有权限的情形不知情,那么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如果对合伙企业造成了损失,可以追究该大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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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下,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显然是对方违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以取得公司登记,可以要求对方主动改正,如对方不予理会,可以向工商局举报并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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