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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应出具哪些证件

2023-06-18 19: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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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8 回复

专业分析: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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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登记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男女双方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离婚协议需要写明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4、双方在进行离婚登记后的三十日后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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