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办理工商注册过程中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证及产权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产权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确认。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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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需要的材料和手续:1、核准名称;2、租房;3、编制公司章程;4、刻法人私章;5、领取银行查询函;6、开户;7、办理验资报告;8、注册公司;9、刻公章和财务章。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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