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对于这种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他(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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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婚前购房离婚时分配分为以下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购房的,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如果是夫妻双方购房,结婚后共同还贷款的情况,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如果婚前房产属于男方一人所有的,离婚时不对个人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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