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二)合同期限;(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十四)违约责任;(十五)其他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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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合同责任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公共绿化的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的保管;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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