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开发企业);(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大产权); 以上两项由开发企业提供,每年提供并核验一次,一年内无变更的,为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3)登记申请书原件;(4)申请人身份证明;(5)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6)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7)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8)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原件;(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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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转让应提交的资料有: 1、《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单位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集体房地产转让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原件,合资、股份制企业需出具董事会决议。 4、拍卖的房地产需提交拍卖机关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5、买卖双方签订并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6、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需签名盖章)。
商品房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书面转让合同、购房合同或遗嘱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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