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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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双方可以约定的利率为年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性要求,有偿或无偿都可以由双方约定。 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借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3、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4、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问题的处理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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