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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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过高的,可能会属于高利贷的范围,法律不予保护,借款人可以不支付该部分利息。如果借款利息或者逾期利息,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
民间借贷利息高了该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变更借贷的利息;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过高的利息的部分对借款人无效。 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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