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变更合同,简称法定变更。如: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如用人单位属于这种分立或合并的情况,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变更合同。二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提起变更合同,简称约定变更。只要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就应就变更合同事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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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五)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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