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讲,现双方因为报酬没有谈拢,用人单位给出的报酬不低于原合同即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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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比如降薪、延长工作时间等,此时员工有权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且继续在原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用人单位通知时间较晚,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至一年内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劳动合同期满超过一年,双方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将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合法依据将不得单方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有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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