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效从受伤之日起算,与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向退出队伍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会和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为1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工伤保险待遇分不同时间段享有不同的待遇,其时效因为纠纷发生时间起算时间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十级伤残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当在鉴定后结算,按鉴定后结算时发生争议时起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支付,从解除或者终止时发生争议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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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鉴定又名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情况鉴定须在伤情稳定之后再去做比较好。一般情况下是工伤认定后就可以做了,但是如果劳动者或者单位有一方要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是声明要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就要再等60天。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行政复议,伤残鉴定会暂时中止的。伤残鉴定跟劳动者治疗没有影响,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第一次入院的病历和康复情况作出的,及时伤残鉴定有利于固定证据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当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在什么时候做,但一般应在工伤认定结论书生效后一年之内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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