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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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具体如下: 1、发生争议的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可申请第三方介入调解解决纠纷; 3、如果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4、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以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以下几种: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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