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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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规约主要内容如下: 1、物业基本情况。介绍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户数;公布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等; 2、业主共同事务管理。规定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方式、程序;规定物业区域内管理费用的承担分配等; 3、业主权利义务。明确业主基于物业所有权的物业使用权及作为小区成员的成员权,包括表决权、参与制定规约权、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人员的权利、请求权及监督权等; 4、违反规约的责任。业主违反规约,须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物业的管理包括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的管理和养护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的安保义务等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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