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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交书面报告或者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业主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确定筹备组召集人。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其成员名单。
商社物业管理费用一般由外墙、楼梯、走廊、电梯(自动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机械、设备、机械装置和设施等项目构成。(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3)公共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坪水等。(4)购买或租赁所需的机械和设备的支出。(5)房地产财产保险(火灾保险、灾害保险等)和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6)垃圾清扫、池塘清洗、灭虫费用。(7)清洁公共场所和幕墙、墙面的费用。(8)公共区域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9)更新公积金,即房地产辅助设施的更新费用。(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家的费用。(11)节日装饰的费用。(12)管理者酬金。(13)行政事务支出包括文具、事务用品等杂项和公共关系费用。(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1、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区域的公共建筑物、设备设施、场地场所所开展的维护、养护、值守,以确保物业区域秩序正常、设施运转正常的费用。这些费用强调了是公共部分,不是个人部分。2、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电源维修,属于业主家里的设施设备故障,是属于物业公司于业主之间的特约服务。这就看双方是如何约定的,一般的物业公司对于维修电源如果就是简单的几分钟搞定的事情,是不会收取费用的。当然这个肯定没有包含在物业管理费里面。如果牵涉到物业公司需要采购材料了,一般是人工免费,材料由业主自行采购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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