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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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手指伤残标准如下: 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 (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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