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教师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命题,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聘任激励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德、能、勤、绩的考核,经考核不称职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其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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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历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与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对应表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例如:幼儿园教师: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资格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等。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可以,教师资格是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校的教师资格证由高校或者高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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