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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有孩子的,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女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由谁抚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婚姻无效,孩子可以按以下情形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由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关于抚养权出现争议的,可以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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