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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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注销应去当地公安部门出示相关材料办理。户口注销一般分为参军入伍、出国定居和死亡注销三种。 1、参军入伍凭居民户口簿、公民应征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含考入军事院校学生,在入伍前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办理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个别没申报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确已参军的,必须注销其常住户口。 2、公民出国或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出入境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的通知书办理,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应予以收缴。全户迁出的,应收缴其户口簿。临时出国、出境和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只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注销户口。 3、死亡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办理,收缴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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