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拖欠工资有关法律规定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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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规定是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拖欠工资的规定有: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在法定休假和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终止,未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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