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2、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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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包括: 1、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是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的; 2、周转补偿费,这项是用于补偿被拆迁烏屋住户临时居任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实励性补偿费,是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拆迁安置的房子会有纠纷。在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签定之后,被拆迁人或者是房子的承租人在搬迁的期限之内拒绝进行搬迁的,则拆迁人可以依照法律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申请,也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拆迁人是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先进行执行的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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