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住房抵押登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每件 100元缴纳;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按每件 200元缴纳。由个人承担。 其他按抵押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抵押人缴纳: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 100)0.1 100—— 2000 (含)0.04 2000—— 5000 (含)0.03 5000—— 10000 (含)0.02 超过 10000部分0.01 计费基数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确定,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房地产登记处的依据为准。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核后,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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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抵押登记指的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不动产权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不动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应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方可发给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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